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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章 分权垄断(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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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狱警都可以由地方警卫军充当,所以也没有很费人力。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到县一级为止,所有的立法、司法、执法都有县一级的相关结构执行,其中法院、检察院都隶属于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并不受地方政府理,法院和检察院人员不能有亲属在本地官,只有司法机关受地方政府领导。

跟后世最大不同在于,立法权的分立。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一开始在议会手上的,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立法权不尽相同。在原始社会时代,法律一般是习惯法,由一个氏族大家共同的习惯组成,大家共同遵守。在隶社会时代,法律已经成文,不同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力也不同。独裁君主国家,立法权属于君主。在古代印度,则属于祭司阶层婆罗门,隶属于神权。古代雅典,立法权由隶主组成的议会共同决定。

在封建社会,立法权一般都掌握在君主手里。

到后世民主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三权分立的国家,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议会除了有立法权外,通常都有运用税款的权力。两院制的议会制度国家,一般院掌握最本的赋税权,能以否决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控制税款的运用,卢俊义元首府面的最议政院也有同样的权力,不过卢俊义这个元首拥有对一切事的肯定权和否定权,只不过他只对重大军国大事使用他的这个权力,大分事都有这些互相牵制的结构自行解决,有严重争议再给卢俊义决定。

后世的霉国,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行政权首脑总统对立法有分否决权,但如果经议会多数通过,总统无权涉,经常有总统的反对派掌握议会多数的况。在卢俊义这里绝对不会现,政务院的首相是行政权的首脑,他会受到限制和否决,而卢俊义的权力则不受控制,除非所有人都反对他。

在后世的倭国,议会多数党首自动接行政权,担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合。要犯了错误,大家一起台。

后世的荷兰,女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分立法权,芬兰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首脑,也掌握分立法权,这是卢俊义日后努力的方向,他肯定自己的能力,却无法判断后代人的能力,所以在多年后肯定会消减一分元首的能力,使得元首最大的作用是来平衡三权。

后世大份国家的议会都可分为两院制或一院制两。两院制的来源通常有两:英国式或霉国式。英国式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议院以互相制衡。霉国国式是源于合并成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为避免人多的州份侵害人少的州份的利益,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均派有两名代表,以平衡以人比例分的众议院。一院制的好则是简单,实行的多是人少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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