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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章 分权垄断(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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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准权,最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一级法院行使。最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最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级法院再审。最法院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准权。最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应用法律等问题,行解释。最法院的工作原则为:平等原则,所有公民(卢俊义已经开始在北宋末年纳公民这个概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公开审判原则,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行;辩护原则,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行辩解;合议制,所有案件都由一到三名审判员人以及十位议法员陪审组成合议,案件结果由法院审判员和议法员联合一起审判;回避制,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另一方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报告院决定。最法院有裴宣执掌。

检察院是最检察和立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据各级议法院提的法律草案制定最终的法律并据后来变化况作修改或坐司法解释,同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最检察院的职责为,接受最议法院的监督,每天都接受最议法院的法律草案,每个月对最议法院行汇报,讲述每个法案草稿的可行,对有可行的法律草稿修订和初稿拟定以及最后颁布;领导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署检察工作任务;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侦查工作,其中对贪污、贿赂等方面需要合廉政公署,以廉政公署为主;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对刑事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地方各级法院、监所派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法院提起抗诉;对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的决定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行研究并提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协助廉政公署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证检验、鉴定、审工作;对于检察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行司法解释;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主涉外案件。

其中专门的法院和检察院多为警卫军、禁卫军或陆军、海军、市舶司等机构设置的法院和检察院,他们隶属于最法院和最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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