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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章 分权垄断(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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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地方警卫军一协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案件、收集犯罪证据、羁押犯罪嫌疑人,然后将整个侦破过程收集的证据如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保存起来,将这些证据移送至同级检察院,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对案卷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如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退回案卷由法院补充侦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最后法院依法开审理,在法审判过程中,由检察院举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法院对案件行审判,行量刑,同时犯罪人可以聘请状师为自己申诉,由检察院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申请法院允许退回法院或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照刑法或其他法律作判决,并由上级司法执行。如被告对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可以提起上诉。对两审终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由议法院提,由上级法院或同级检察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行再审。

议政院和议法院都是五年一次选举,过程中如有违规者和过世者可行补选。

。议政院的成员称为议政员,首领称为议政,议政员选标准为遵守法纪诚实纳税且没有官吏亲属,严格查议政员份,应包一半以上的自耕农、佃、屯民、军人、工匠,另外包括一分地主、商人和文人。议政为各级议政员推选,齐国的宪法规定各级官员仅可在得到议政院的建议与认可后才能任命人事,各级官员的上任都须得该级别议政院认可。议政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门不经议政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议政院最优先行听证的主,其他多事宜如政府税收法案、与外国缔结的条约、财政制度和官员免除,都必须经过议政院审。如此看来,卢俊义设立的议政院跟后世霉国的参议院并不是十分相像。

法院负责审判列案件:属于它辖或应当由最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各级地方和专门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检察院照审判监督程序提的抗诉案件。杀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死刑的案

卢俊义创立的最法院和它属的各级法院并没有后世的法律解释权,有审判权和侦查权,盖因卢俊义无意建立起后世的警察队伍,警卫军肩负起治安、侦查、城、军屯、剿匪等诸多公务,是后世民警、狱警、法警、武警和锐民兵的集成。各级警卫军统一由军务院委派的武官领导,会有一分派去协助法院、检察院、监狱、政府的各项武装活动,但隶属于军队领导,遵守军队的纪律,盖因卢俊义在没有统一全世界之前都想用军政府。

卢俊义设立的议法院不同于后世的众议院,此议法院亦可称为立法院,因为这纯粹是为了监督国家及地方立法和司法而成立的,但完全不同于后世台湾等地区的立法院。议法院也是由党派事务总署和廉政公署联合监督,由民众自主举行的基层选举来的提立法和审司法的民间结构,跟议政院不同的是,这个人数较少,是从社这个级别开始选举,到县一级别开始设立议法院,因为是从县一级才开始有权力建立适合地方的法律和条例。因为元首卢俊义授意由各级检察院负责最终立法,所以,县、州、、国家各级议法院的职责为:提法案草稿给各级检察院、审批准或否决各级检察院据草稿修缮的法案,审批准或否决各级法院的判决。议法院的成员称为议法员,首领称为议法,议法员选标准也为遵守法纪诚实纳税且没有官吏亲属,另外也应包一半以上的自耕农、佃、屯民、军人、工匠,另外包括一分地主、商人和文人。议法为各级议法员推选,齐国的宪法规定各级检察院的立法和各级法院的执法仅可在得到议法院的审批准后才能生效。议法院可通过法律,授权各级检察院不经议法院同意理较为次要的法案。所有个人和组织都有权通过议法院行“法规提案”,由议法院行审后提给各级检察院和上级议政院,议政院有权要求各级检察院在什么期限将法律制定来,然后有权否决检察院创立的法案,有权将检察院创立的法案提公议,有权否决各级法院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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